根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的规定: 1. 在投票所和開票所應該設立一名主任監察員和若干名監察員,除非只有一位候選人,否則每個投票所和開票所至少應該有兩名監察員。 2. 主任監察員必須是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聯繫各級政府機關和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被聯繫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及被遴派的政府機關職員和學校教職員都不能拒絕。 3. 監察員的推薦方式如下,由選舉委員會審核後派充: -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平均推薦所需人數。但如果是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則由其所屬政黨推薦。 - 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按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5條第2項規定推薦。 - 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的候選人按照第1項規定推薦。 - 公職人員罷免由提議人的領銜人和被罷免人平均推薦所需人數。 4. 候選人、政黨、提議人的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可以指定推薦的監察員在特定的投票所和開票所擔任監察工作。如果指定的監察員超過了該投票所或開票所的要求名額時,則以抽籤方式進行選擇。但投票所和開票所的監察員不能全部由同一政黨推薦。 5. 除了只有一個候選人外,如果各投票所推薦的監察員不足兩人,則由選舉委員會遴派以下人員: - 地方公正人士。 - 各機關(構)、團體、學校的人員。 - 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6. 監察員的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 參考資料: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 - 憲法經典案例選輯-選舉法篇 - 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文字 - 選舉罷免法釋義──「委託市民監察選舉」之規範 - 中華民國選舉法總論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荐,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後派充之。候選人得就其所推荐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主任監察員及候選人推荐不足額之監察員,由選舉委員會就左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院、校成年學生。 監察員推荐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投開票所監察人員之設置、職掌及產生方式。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監察員之推薦,由所屬政黨為之。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 主任監察員及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由選舉委員會就左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院、校成年學生。 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第二項配合政黨參與選舉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之規定,予以修正。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 二、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人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公職人員選舉,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 二、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推薦。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之候選人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四、公職人員罷免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 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增加「除候選人僅一人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等文字。修正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另增訂第三項第四款。 二、按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對於政黨之高門檻限制,使小黨、無黨籍參選人無法推派監票員,甚至不允許國際觀察員監督開票。惟每位立委、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候選人參選均須繳交保證金,若依現行規定小黨、無黨籍參選人卻無法推派監票員,對於小黨、無黨籍參選人,難謂公允,亦違反憲法第十七條所賦予參選人之選舉權。 三、又現今合併選舉選票種類繁雜,若監票員只屬單一黨派,難免產生誤算、舞弊的情形。而監票員職務中,最重要者即在於處理爭議選票,若小黨、無黨籍參選人無法推派監票員,一旦產生爭議選票,恐不利於小黨、無黨籍參選人,有違憲法之民主國原則及平等原則,爰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賦予無黨籍參選人推派監票員之權利。 四、增訂本條第三項第四款罷免監察員之推薦及遴派方式。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人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公職人員選舉,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 二、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推薦。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之候選人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四、公職人員罷免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 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二、考量主任監察員綜理投票、開票之監察事務與主任管理員綜理投票、開票事務,二者職責程度不同,且兼顧選舉委員會業務用人需要,爰修正第二項,放寬曾任公教人員亦得擔任主任監察員。
本條規定投開票所監察人員之設置、職掌及產生方式。
第二項配合政黨參與選舉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之規定,予以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增加「除候選人僅一人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等文字。修正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另增訂第三項第四款。 二、按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對於政黨之高門檻限制,使小黨、無黨籍參選人無法推派監票員,甚至不允許國際觀察員監督開票。惟每位立委、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候選人參選均須繳交保證金,若依現行規定小黨、無黨籍參選人卻無法推派監票員,對於小黨、無黨籍參選人,難謂公允,亦違反憲法第十七條所賦予參選人之選舉權。 三、又現今合併選舉選票種類繁雜,若監票員只屬單一黨派,難免產生誤算、舞弊的情形。而監票員職務中,最重要者即在於處理爭議選票,若小黨、無黨籍參選人無法推派監票員,一旦產生爭議選票,恐不利於小黨、無黨籍參選人,有違憲法之民主國原則及平等原則,爰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賦予無黨籍參選人推派監票員之權利。 四、增訂本條第三項第四款罷免監察員之推薦及遴派方式。
一、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二、考量主任監察員綜理投票、開票之監察事務與主任管理員綜理投票、開票事務,二者職責程度不同,且兼顧選舉委員會業務用人需要,爰修正第二項,放寬曾任公教人員亦得擔任主任監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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