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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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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組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
  2. 2.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3. 3.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派充之: 一、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二、總統、副總統罷免由提議人所屬政黨及被罷免人平均推薦。但提議人分屬二個以上政黨,由任一政黨推薦,被罷免人由政黨推薦者,由其所屬政黨推薦。
  4. 4.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5. 5.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5條的規定: 1. 根據投票所或開票所的規模,必須置一位主任監察員和至少兩名監察員。只有在候選人只有一組時,才可以只置一名監察員。 範例:例如,如果有三個候選人參與選舉,在每個投票所和開票所,都必須有一位主任監察員和兩名監察員。 2. 主任監察員必須是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徵求各級政府機關和公立學校的推薦後遴派。被徵求推薦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及被遴派的政府機關職員和學校教職員,都不得拒絕。 3. 監察員的推薦由以下方式進行,選舉委員會審核後派任: - 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名監察員。然而,如果候選人是由政黨推薦的,則由該政黨推薦。如果有兩個以上的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則以其中一個政黨計算,並由擔任首位的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 對於總統和副總統的罷免,提議人所屬的政黨和被罷免人平均推薦監察員。但如果提議人屬於兩個或以上的政黨,則由其中一個政黨推薦;如果被罷免人由政黨推薦,則由該政黨進行推薦。 範例:例如,如果有三位候選人參與選舉,每個候選人都可以推薦一名監察員。如果其中一位候選人是由兩個或以上的政黨共同推薦的,則由其中一個政黨進行推薦。 4. 如果某個投票所或開票所推薦的監察員不足兩人,則由選舉委員會根據以下人員進行遴派: - 地方公正人士。 - 機關(構)、團體、學校的人員。 - 大專校院的成年學生。 5. 關於監察員的資格、推薦程序和服務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 以上是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5條進行逐條解釋的結果。

立法沿革 4

(0840720 制定)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

立法理由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之處理方式。

(0921009 修正)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監察員,由各組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監察員之推薦,由其推薦之政黨為之,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同一組候選人或其推薦之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同一投票所、開票所,以指定一人為限。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主任監察員及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政黨共同推薦候選人規定,將「所屬政黨」修正為「其推薦之政黨」,同時考量監察員推薦之公平性及方便監察員推薦作業,增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政黨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監察員事宜之規定;另在「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下增列但書「同一投票所、開票所,以指定一人為限。」等字,以維互相監督之監察精神;另不同候選人或政黨所推薦之監察員,可能全屬同一政黨,爰將後段「投、開票所監察員,除候選人全屬同一政黨者外,不得全屬同一政黨,如有全屬同一政黨情事時,以抽籤更換之。」刪除,其餘酌作標點修正。   四、第三項序文、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監察員之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為使授權更為明確,爰將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0960719 修正)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監察員之產生每一投票所,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主任監察員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監察員之產生與其能否確實執行投票、開票監察作業,確保選舉結果之公正息息相關。由於候選人所推薦之監察員人數超過所需人數時,原法係採抽籤方式定之,於重大選舉中常使人質疑投票、開票作業是否有瑕疵,故於總統大選中應使各組候選人皆得推薦一名為宜,故修正本條第二、三項。

(1120526 修正)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組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二、總統、副總統罷免由提議人所屬政黨及被罷免人平均推薦。但提議人分屬二個以上政黨,由任一政黨推薦,被罷免人由政黨推薦者,由其所屬政黨推薦。   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第一項增列除候選人僅一組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主任監察員須由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擔任,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明定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投票時監察員之推薦方式,並將監察員推薦方式依選舉投票或罷免投票之不同,分款規定,以資明確。   四、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明定各投票所監察員推薦不足二名時之處理方式。   五、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名詞
(0840720 制定)

本條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之處理方式。

(0921009 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政黨共同推薦候選人規定,將「所屬政黨」修正為「其推薦之政黨」,同時考量監察員推薦之公平性及方便監察員推薦作業,增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政黨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監察員事宜之規定;另在「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下增列但書「同一投票所、開票所,以指定一人為限。」等字,以維互相監督之監察精神;另不同候選人或政黨所推薦之監察員,可能全屬同一政黨,爰將後段「投、開票所監察員,除候選人全屬同一政黨者外,不得全屬同一政黨,如有全屬同一政黨情事時,以抽籤更換之。」刪除,其餘酌作標點修正。   四、第三項序文、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監察員之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為使授權更為明確,爰將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0960719 修正)

監察員之產生與其能否確實執行投票、開票監察作業,確保選舉結果之公正息息相關。由於候選人所推薦之監察員人數超過所需人數時,原法係採抽籤方式定之,於重大選舉中常使人質疑投票、開票作業是否有瑕疵,故於總統大選中應使各組候選人皆得推薦一名為宜,故修正本條第二、三項。

(1120526 修正)

一、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第一項增列除候選人僅一組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主任監察員須由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擔任,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明定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投票時監察員之推薦方式,並將監察員推薦方式依選舉投票或罷免投票之不同,分款規定,以資明確。   四、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並明定各投票所監察員推薦不足二名時之處理方式。   五、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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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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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55 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除候選人僅一組時,置監察員一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