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支給工作費,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其數額基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前段規定移列本條規定之。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支給工作費,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其數額基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工作費,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鑑於合併選舉將成常態,為應辦理投開票作業及遴派工作人員需要,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有建立常態性支給基準之必要,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另依現行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所需經費,尚涉及地方政府預算編列,為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之發給有一致性之準據,俾利遵循,予以法制化有其必要,爰增列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前段規定移列本條規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工作費,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鑑於合併選舉將成常態,為應辦理投開票作業及遴派工作人員需要,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有建立常態性支給基準之必要,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另依現行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所需經費,尚涉及地方政府預算編列,為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之發給有一致性之準據,俾利遵循,予以法制化有其必要,爰增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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