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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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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支給工作費,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其數額基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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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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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11231 增訂)

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前段規定移列本條規定之。

(1120526 增訂)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支給工作費,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其數額基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工作費,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鑑於合併選舉將成常態,為應辦理投開票作業及遴派工作人員需要,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有建立常態性支給基準之必要,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另依現行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所需經費,尚涉及地方政府預算編列,為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之發給有一致性之準據,俾利遵循,予以法制化有其必要,爰增列本條。

  • 參照名詞
  • 核定名詞
(09112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前段規定移列本條規定之。

(112052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工作費,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鑑於合併選舉將成常態,為應辦理投開票作業及遴派工作人員需要,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有建立常態性支給基準之必要,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另依現行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所需經費,尚涉及地方政府預算編列,為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之發給有一致性之準據,俾利遵循,予以法制化有其必要,爰增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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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9-1 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支給工作費,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其數額基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