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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2就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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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規定之日起算。
  2. 2.前項當選人因徵集入營服役,尚未就職者,不得就職;已就職者,視同辭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2條,當選人應於規定的就職日就職。如果是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的當選人未能按規定的日期就職,他們的任期仍應從該規定的日期開始計算。此外,如果當選人因徵集入營服役而尚未就職,則不得就職;如果已經就職,則視同辭職。根據這項規定,如果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的當選人沒有在規定的日期就職,他們將無法擔任該公職。相應地,如果當選人因為服役而未能就職,他們也將无法擔任該公職,並被視為辭職。

立法沿革 2

(0690506 制定)

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經提議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舉委員會撤回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罷免案之撤回程序。

(0961106 全文修正)

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規定之日起算。   前項當選人因徵集入營服役,尚未就職者,不得就職;已就職者,視同辭職。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   二、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本法原條文第三十五條修正後,已取消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規定,有關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人參選並當選公職者,其兵役義務之履行,及其所涉緩徵或延期徵集之申請,依兵役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另鑑於入營服役與擔任公職二者職務性質顯不相容,爰增列第二項,明定當選人因徵集入營服役,尚未就職者不得就職,已就職者視同辭職之處理規定。另當選人受徵集服替代役,因替代役係屬兵役種類之一,自在上開規定適用之列;至於因停役而參選者,其當選後,如遇停役原因消滅,恢復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身分,亦應依本項規定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0506 制定)

本條規定罷免案之撤回程序。

(0961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   二、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本法原條文第三十五條修正後,已取消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規定,有關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人參選並當選公職者,其兵役義務之履行,及其所涉緩徵或延期徵集之申請,依兵役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另鑑於入營服役與擔任公職二者職務性質顯不相容,爰增列第二項,明定當選人因徵集入營服役,尚未就職者不得就職,已就職者視同辭職之處理規定。另當選人受徵集服替代役,因替代役係屬兵役種類之一,自在上開規定適用之列;至於因停役而參選者,其當選後,如遇停役原因消滅,恢復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身分,亦應依本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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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2 條規定:「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規定之日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