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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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長會議由甲長召集之,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經甲長或五戶以上之請求,得舉行臨時會議,開會時甲長主席,甲長有事故或與所議事項有利害關係時,由出席人推舉一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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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43條的規定,戶長會議由甲長召集,每月開會一次。如果有必要,甲長或五個以上的戶可以請求舉行臨時會議。在開會時,甲長擔任主席。如果甲長有事故或與所討論的事項有利害關係,則由出席人推舉一個人擔任主席。 根據這個法條,戶長會議的召集人是甲長,並且應該每月開會一次。如果有需要,可以舉行臨時會議,但必須由甲長或五個以上的戶提出請求。開會時,甲長擔任主席,除非甲長有事故或與所討論的事項有利害關係,這時出席人會推舉一個人擔任主席。 例如,如果甲長因故無法參加戶長會議,可以由其他出席人推選一名代理主席來主持會議。這樣可以確保會議的進行和決策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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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