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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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設市政府,其職權如左: 一、辦理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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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組織法第8條規定了市政府的職權,其中包括辦理市自治事項和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根據司法院釋字第165號解釋,地方議會為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具有一定的自治、自律權限。因此,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時,應受尊重並遵守地方議會的相關議事規則和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例如,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23條規定了議事日程的編擬、審定、送達等程序,而臺南市議會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則規定了程序委員會的職掌,包括審訂大會議事日程等。這些法規規定了地方自治團體在辦理自治事項時應遵循的程序和要求。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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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