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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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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條所稱市之設置與廢止,及市區域之劃定或變更,應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准,但省轄市得由省政府咨請內政部轉呈核准之。 前項區域之劃定或變更,應繪具圖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2條,市的設置、廢止以及市區域的劃定或變更,應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核准,但省轄市可由省政府諮詢內政部轉呈核准。此外,該條還要求對於前述區域的劃定或變更,應繪製圖說。具體而言,這意味著市的設置、廢止和區域劃定或變更需要經過相應主管機關的審核與核准程序。這也確保了市的組織與區域劃分具有合法性和正式性。

  • 第五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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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五條所稱市之設置與廢止,及市區域之劃定或變更,應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核准,但省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