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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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2條,市的設置、廢止以及市區域的劃定或變更,應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核准,但省轄市可由省政府諮詢內政部轉呈核准。此外,該條還要求對於前述區域的劃定或變更,應繪製圖說。具體而言,這意味著市的設置、廢止和區域劃定或變更需要經過相應主管機關的審核與核准程序。這也確保了市的組織與區域劃分具有合法性和正式性。
- 第五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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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