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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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之區,依本法第六條因地方情勢酌量變更區內之編制時,應於核准後,報請內政部備案,區內之劃分或變更,應繪具圖說,呈經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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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當市以下的區域因地方情勢需要進行劃分或變更時,應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向內政部備案。同時,劃分或變更的內容應繪製成圖說並呈報上級機關核准。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某個市下的區域需要進行劃分或變更,該市政府在經過上級機關的核准後,便需向內政部備案。在備案前,該市政府應將劃分或變更的內容製作成圖說,並向上級機關呈報核准。這個步驟可以確保區域劃分或變更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參考資料: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 第六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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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