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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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民之宣誓,應於本區區公所行之,宣誓典禮舉行時,以區長為主席,其誓詞如左: ○○○誓以至誠奉行三民主義,擁護國民政府,服從最高領袖,履行公民應盡之義務,分擔抗戰建國之大業,謹誓。 中華民國年月日宣誓人○○○前項宣誓典禮,得與國民月會合併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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