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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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宣誓後,即由區公所登入公民登記冊,並呈報市政府備案,其於宣誓登記後,遷至他區居住者,應為移轉之登記。 前項公民登記冊式樣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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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5條,當市民宣誓後,他們將被登錄在公民登記冊中,並呈報給市政府備案。如果在宣誓登記後,市民遷往其他區域居住,則需要進行登記轉移。公民登記冊的格式則由另外規定。 參考資料: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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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