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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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6條,市公民在宣誓登記後,如果符合該法第7條第2項的各項情況之一,地區公所可以撤銷其登記,如果該人已經死亡,則應該進行死亡登記。撤銷登記和死亡登記都應該向市政府報備。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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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