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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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視導人員,指左列人員而言: 一、視察。 二、督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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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視導人員包括視察和督學兩種人員。例如,視察人員可以是由地方政府派遣的人員,負責對該市的組織和運作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督學則是指由教育部派遣的人員,負責監督和評估該市的教育體系和學校的運作情況。
- 第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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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