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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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組織規程,在院轄市由內政部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省轄市由省政府擬訂,咨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於核定公佈後,均應報請國民政府備案。 在未正式成立市政府前,經呈准設置市政籌備處者,其組織規程之訂定,准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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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8條,市政府組織規程的擬定程序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對於院轄市(直轄市)而言,組織規程由內政部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對於省轄市則由省政府擬訂,咨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在行政院核定公佈後,必須報請國民政府備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市政府正式成立之前,如果已經獲准設置市政籌備處,則其組織規程的訂定可以按照上述程序進行。 根據最新版本的相關法規,目前的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8條沒有提到具體的例子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條有關的具體例子。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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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