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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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會於區民代表會普遍成立後設置之,在區民代表會未普遍成立前,得設置市臨時參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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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9條,當區民代表會尚未普遍成立時,在市參議會成立前,市可以設置臨時參議會。這表示在區民代表會還沒有完全設立的情況下,為了繼續進行地方自治,市政府可以臨時設立市參議會來執行相應的職權。 臨時參議會的設置可能包含比較少的民主程序和當地法律所規定的權限。這個條款可以用來確保地方自治的連續性和有效性,直到區民代表會能夠正式成立為止。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市政府法(106年12月5日 立法院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240 - 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制局,市組織法施行細則(106年4月17日 制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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