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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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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會於保民大會普遍成立後設置之,市公民年滿二十五歲,經考試及格者,得被選為區民代表,但左列各款人員,停止其被選舉權: 一、現任本市區域內之公務員。 二、現役軍人或警察。 三、現在學校之肄業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區民代表會是在保民大會普遍成立後設置的。市公民必須年滿二十五歲並通過考試,才有資格被選為區民代表。但有以下情況之人不得被選舉: 1. 現任本市區域內的公務員。 2. 現役軍人或警察。 3. 現在學校的肄業生。 根據此法規,現任本市區域內的公務員、現役軍人或警察、以及現在學校的肄業生都不符合被選舉為區民代表的資格。這些限制主要是為了確保區民代表的獨立性和專業性,防止利益衝突或不合適的人士擔任區民代表。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正在服役於軍隊或警察部隊,則根據此法規,他或她將不能被選為區民代表。又例如,如果一個人未完成學業,並且並未通過考試取得區民代表資格,則他或她也無法被選舉為區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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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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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區民代表會於保民大會普遍成立後設置之,市公民年滿二十五歲,經考試及格者,得被選為區民代表,但左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