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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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會於保民大會普遍成立後設置之,市公民年滿二十五歲,經考試及格者,得被選為區民代表,但左列各款人員,停止其被選舉權: 一、現任本市區域內之公務員。 二、現役軍人或警察。 三、現在學校之肄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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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區民代表會是在保民大會普遍成立後設置的。市公民必須年滿二十五歲並通過考試,才有資格被選為區民代表。但有以下情況之人不得被選舉: 1. 現任本市區域內的公務員。 2. 現役軍人或警察。 3. 現在學校的肄業生。 根據此法規,現任本市區域內的公務員、現役軍人或警察、以及現在學校的肄業生都不符合被選舉為區民代表的資格。這些限制主要是為了確保區民代表的獨立性和專業性,防止利益衝突或不合適的人士擔任區民代表。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正在服役於軍隊或警察部隊,則根據此法規,他或她將不能被選為區民代表。又例如,如果一個人未完成學業,並且並未通過考試取得區民代表資格,則他或她也無法被選舉為區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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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