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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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大會對於區民代表之選舉,由區公所指導保長,依左列規定辦理之:一、各保選舉日期及時間,均由區公所規定,於選舉前五日,分別在各該保保辦公處公告之。 二、各保選舉票,均由區公所製定,並加蓋區公所鈐記,分發備用,其式樣另定之。 三、各保選舉人到場時,應各於選舉人名簿簽名,並按簽名人數發選舉票。 四、區民代表選舉,用無記名單記式。 五、投票完畢後,應即當場開票,以得票數較多者定之,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候補當選人,以得票次多數者定之,名額與當選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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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了保民大會對區民代表選舉的指導和辦理方式。根據這條法條,各保的選舉日期和時間由區公所規定,並在選舉前五日在各保的保辦公處公告。選舉票由區公所製定,並加蓋區公所鈐記,並且根據另外定的式樣進行分發。選舉人在到場時應在選舉人名簿上簽名,並根據簽名人數發放選舉票。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式。投票完畢後應立即當場開票,以得票數最多者定為當選人,如果票數相同,則通過抽籤來決定,候補當選人則由得票次多者擔任,並且名額與當選人相同。作為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市組織法施行細則」和「區民代表選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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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