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區公所於各保選舉完畢後,應即辦理左列事項: 一、將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姓名公布。 二、通知當選人並命其於接到通知書三日內,聲明願否應選,如逾期不答覆,即視為願意應選,其不願意應選者,以候補當選人遞補之。 三、當選人全部確定後,應即造具當選人名冊呈報市政府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區公所在選舉結束後需要進行以下事項:一、公布當選人和候補當選人的姓名。二、通知當選人並要求他們在收到通知書後的三天內聲明是否願意接受選舉,如果超過期限不回覆,則視為願意接受選舉,如果當選人不願意接受選舉,則由候補當選人取而代之。三、在確定全部當選人後,應立即製作當選人名冊並呈報市政府備案。 作為參考,根據《新北市組織條例》中的相關規定,當選人和候補當選人的姓名應在選舉結束後由區公所公布。對於當選人,需要通知他們並要求他們在三天內聲明是否願意接受選舉,並在遞交聲明後製作當選人名冊並呈報市政府備案。如果當選人不願意接受選舉,則由候補當選人取而代之。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並確認最終的當選人。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