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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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區長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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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23條,當區長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副區長代理職務。這意味著在區長暫時無法擔任職務的情況下,副區長有權暫代他的職務。此項規定確保了市政府的正常運作,並確保區政府能夠有效地處理問題和提供服務。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區長因為健康問題住院,無法履行職務,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23條,他的副區長將暫時代理他的職務,負責處理日常行政事務,直到區長恢復或有新的指派為止。這確保了區政府的順利運作,並確保了當地居民能夠得到適切的服務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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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