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區公所及區民代表會之經費,每年由區公所擬編概算,呈由市政府編入市預算內,於市庫撥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24條,區公所及區民代表會的經費每年都需要由區公所擬編概算,然後提交給市政府,由市政府將其納入市預算內,並在市庫進行撥發。這表示區公所和區民代表會的經費需要在市政府的預算內進行核定和分配,並由市庫進行撥款。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區公所和區民代表會有足夠的財政資源來支持他們的運作和職責履行。一個與此規定相關的範例是,一個區公所在某個年度擬定了他們的預算概算,並將其提交給市政府,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將這筆經費納入市預算內,然後在該年度撥款給該區公所使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