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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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之鈐記,由市政府頒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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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的鈐記由市政府頒發。這表示市政府有權負責發放給區民代表會和區公所的鈐記,這些鈐記可能是用來標記身份、職位或執行特定職務的證件或識別物。根據該法規,市政府負責確保這些鈐記的正確發放和管理。 範例: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25條,假設某個區民代表選舉成功,並獲得了進入區民代表會的資格。在宣誓就職之後,市政府將發給該民代表一個特定的鈐記作為識別身份和職位的證明。這樣,該民代表可以在執行區民代表會相關職能時使用這個鈐記。同樣地,區公所的工作人員也會獲得相應的鈐記以證明他們的身份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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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