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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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大會開會時,保長應負責辦理之事項如左: 一、議場布置及會議紀錄事項。 二、保務報告事項。 三、答復詢問事項。 四、其他有關保民大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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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27條之規定,保民大會開會時,保長應負責以下事項: 1. 議場布置及會議紀錄事項:保長需要負責安排會議場地的布置,並確保有適當的會議紀錄記錄,其中包括會議的議程、討論內容、決議等。 2. 保務報告事項:保長需要就保務情況向保民大會作報告,包括保民大會成立以來的工作進展、目前的問題和挑戰等。 3. 答復詢問事項:保長需要回答保民大會成員的詢問,解答他們對於保務工作的疑問或資訊需求。 4. 其他有關保民大會事項:保長還需要處理所有與保民大會相關的其他事項,這可能包括與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合作、制定保務事項的規章制度等。 這些解釋是基於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文字內容,該條款規定了保民大會開會時保長的責任範圍。+
- 錄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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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