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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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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大會選舉保長副保長時,應由區長或區長指派代表蒞場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30條,保民大會選舉保長及副保長時,必須由區長或區長指派的代表出席場上監督。這表示區政府必須派出代表,以確保選舉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防止不當行為和違規操作,確保選舉結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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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保民大會選舉保長副保長時,應由區長或區長指派代表蒞場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