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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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大會選舉保長副保長時,應由區長或區長指派代表蒞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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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30條,保民大會選舉保長及副保長時,必須由區長或區長指派的代表出席場上監督。這表示區政府必須派出代表,以確保選舉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防止不當行為和違規操作,確保選舉結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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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