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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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辦公處應冠以所屬區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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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31條,保辦公處應冠以所屬區之名稱。這表示在組織一個保辦公處時,該處的名稱應該包含它所屬的區域名稱。例如,如果處理事務的區域是臺北市的中正區,那麼保辦公處的名稱應該為「中正區保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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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