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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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辦公處得按事務之繁簡置幹事一人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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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市政府的保辦公處可以根據事務的繁簡程度,安排一到三名幹事。這些幹事的職責可能涵蓋保管處理辦公室文件和資料、協助處理日常行政事務等工作。根據我的資料來源,我沒有找到具體的範例或案例與該法條有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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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