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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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保長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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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當保長因事故等原因無法履行職務時,由副保長代理職務。根據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該規定確保在保長暫時無法履職期間,能有合適的人適時代理職務,以確保市政的正常運作。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當保長出現意外情況時的應對措施,以確保市政機構的運作不受影響。例如,假設一位市保長因病住院,無法執行職務,根據該條法規,副保長將代理市保長職務,確保市政能夠繼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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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