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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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長副保長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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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34條有關保長副保長的規定,可以告知相關的釋義如下: 這條法規明確規定保長和副保長不享有薪資,但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公費補助,即由相關機關提供適當補助金額。具體的補助金額應根據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核定,且應在合理範圍內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 關於這一規定的範例,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資料。由於對於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34條的理解,與其具體應用和相關案例可能需要參考本地的法律法規、政府機關的相關指引和解釋,以及實際的執行情況。所以建議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法規指引以及相關的法學文獻資料來瞭解相關信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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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