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快速跳轉
保辦公處所需之經費,由區公所統籌,呈由市政府於市庫撥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保辦公處所需之經費由區公所統籌,並呈由市政府於市庫撥發。根據這項法規,經費的使用和撥發是由區公所負責統籌安排的,必須經過市政府的審核和撥發。具體而言,當辦公處所需要使用經費時,區公所會進行統籌並向市政府提交申請,市政府則會根據審核結果將相應的經費撥發給區公所,區公所再進行適當的使用和管理。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辦公處所正常運轉所需的經費能夠得到及時的撥發和使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市組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