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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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按戶口及地方情形,分劃為若干區,除因地方習慣或地勢限制,及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外,每區以十鄉鎮至五十鄉鎮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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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各縣根據戶口和地方情形,分劃成若干區。每個區域由十個鄉鎮至五十個鄉鎮組成,除非地方習慣、地勢限制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否則應遵循此規定。 這意味著每個縣根據人口和地理情況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十個鄉鎮至五十個鄉鎮的區域。然而,也可以有一些特殊情況使區域的劃分有所不同。例如,如果某個地方有特殊的地方習慣或地形限制,可以根據這些因素來調整區域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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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