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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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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縣內百戶以上之村莊地方為鄉,其不滿百戶者得聯合各村莊編為一鄉,百戶以上之街市地方為鎮,其不滿百戶者編入鄉。但因地方習慣或受地勢限制及其他特殊情形之地方,雖不滿百戶,亦得成為鄉鎮。鄉鎮均不得超過千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7條的規定,凡縣內百戶以上的村莊地方為鄉,不滿百戶的村莊可以聯合編為一個鄉。而百戶以上的街市地方為鎮,不滿百戶的街市地方則編入鄉。然而,由於地方習慣、地勢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即使不滿百戶的地方也可以成為鄉鎮。且不管是鄉還是鎮,都不得超過千戶。 這段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縣組織法(修正日期:2015.08.07)》或《地方制度法》等相關法規文件。這些法規文件可以提供更詳細的定義和解釋,以幫助理解縣組織法第7條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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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第 7 條規定:「凡縣內百戶以上之村莊地方為鄉,其不滿百戶者得聯合各村莊編為一鄉,百戶以上之街市地方為鎮,其不滿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