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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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及鄉鎮區域之劃定及變更,由縣政府呈請省政府核准之,並由省政府咨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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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第8條的規定,區及鄉鎮區域的劃定及變更需要由縣政府呈請省政府核准,並且省政府需咨詢內政部,然後進行備案。這意味著在區及鄉鎮區域的劃定及變更事項上,縣政府需要先經省政府核准,然後再由內政部進行備案。這個規定旨在確保區及鄉鎮區域的劃定及變更能夠在相對統一的法律、條例和程序下進行,以保證行政的合法性和一致性。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網站:縣組織法(https://www.gov.tw/information/list.aspx?site_content_sn=2399) - 內政部網站:縣組織法(https://www.mo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334&pagesize=0)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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