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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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各縣區長民選一年後,應據各省政府冊報,考核其戶口土地警衛道路及人民使用四權情形,有合於建國大綱第八條規定之程度者,准其成為完全自治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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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施行法第14條》,內政部在各縣區長民選後一年,應根據各省政府的冊報,對該縣的戶口、土地、警衛、道路及人民使用四權的情形進行考核。如果該縣的情形符合建國大綱第八條的規定程度,則可以被准許成為完全自治的縣。 根據《建國大綱》第八條,縣的自治程度應該達到完全自治。這意味著縣應該有相對獨立的權力和自主性,在行使各項自治事項時不受其他機關的過度干涉。 參考資料:《縣組織法施行法》、《建國大綱》
- 核名詞
- 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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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