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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施行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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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各縣區長民選一年後,應據各省政府冊報,考其戶口土地警衛道路及人民使用四權情形,有合於建國大綱第八條規定之程度者,准其成為完全自治之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施行法第14條》,內政部在各縣區長民選後一年,應根據各省政府的冊報,對該縣的戶口、土地、警衛、道路及人民使用四權的情形進行考核。如果該縣的情形符合建國大綱第八條的規定程度,則可以被准許成為完全自治的縣。 根據《建國大綱》第八條,縣的自治程度應該達到完全自治。這意味著縣應該有相對獨立的權力和自主性,在行使各項自治事項時不受其他機關的過度干涉。 參考資料:《縣組織法施行法》、《建國大綱》

  • 名詞
  • 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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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施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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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組織法施行法第 14 條規定:「內政部於各縣區長民選一年後,應據各省政府冊報,考核其戶口土地警衛道路及人民使用四權情形,有合於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組織法施行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