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施行法第13條的規定,當區長民選核准時,需按照縣組織法第29條至31條的規定召集區民大會,進行區長和區監察委員的選舉,同時也需要按照縣組織法第25條的規定,組織縣參議會。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新北市縣組織法施行法》第13條規定,當新北市區長選舉通過審核後,就應根據縣組織法第29條至第31條的規定,召開區民大會,並選舉出區長和區監察委員。同時,也必須根據縣組織法第25條的規定,組織成立新北市參議會。這些程序都是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的,確保區長選舉和區民代表選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核名詞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第二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縣組織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