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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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施行一年後,省政府依同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應派員考查各縣區鄉鎮組織情形,彙報內政部,並將其合格者,咨請核准區長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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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組織法施行法第12條的規定,縣組織法生效一年後,省政府應根據同法第32條的規定,派員考查各縣區鄉鎮的組織情形,彙報內政部。並且將符合條件的區長民選候選人提請核准。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相關法規,我們可以解釋這項法條的意義。根據縣組織法第32條的規定,在縣組織法施行一年後,省政府需要派員考查各縣區鄉鎮的組織情形。這意味著省政府需要評估各縣區鄉鎮的組織運作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考查完成後,省政府將彙報內政部,向其提供有關各縣區鄉鎮組織情形的報告。根據同法第12條,符合條件的區長民選候選人將被提請核准。這意味著經過派員考查並符合法律要求的區長候選人將獲得核准,並有資格參加選舉。 在上述資料中,沒有提供與縣組織法施行法第12條直接相關的具體範例。因此,關於這項法條的更詳細解釋可能需要參考其他來源和法律文件。
- 縣組織法法規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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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