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之國徽,定為青天白日。其式如左: 一、圓形、青白色。 二、白日居中,並有十二道白尖角光芒。 三、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留一青色圓圈。
根據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2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的國徽被確定為青天白日。根據法條的解釋和描述,在國徽中,有以下的設計要素: 1. 圓形且為青白色。 2. 白色的太陽位於中央,並且周圍有十二道白色的尖角光芒。 3. 太陽和尖角光芒之間有一個留白的青色圓圈。 關於這個法條的相關參考資料是中華民國官方的法律文件,特別是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這部法律文件包含了整個法條的內容和相關的解釋。舉例來說,一個與這個法條有關的範例是法院在一個侵犯中華民國國徽國旗的案件中,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作出判決。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應該是最新的,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青地圓形之圓心為白日體之圓心。 二、白日體半徑與青地圓形半徑為一與三之比。 三、白日體圓心至白光芒頂角,其長度與白日體半徑為二與一之比。 四、白日與十二道白光芒間之青圈,其寬度等於白日體直徑十五分之一。 五、每道白光芒之頂角為三十度,合十二角為三百六十度。 六、上下左右白光芒頂角應向北南東西,其餘均勻排。
中華民國之國徽,定為青天白日。其式如左: 一、圓形、青白色。 二、白日居中,並有十二道白尖角光芒。 三、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留一青色圓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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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青地圓形之圓心為白日體之圓心。 二、白日體半徑與青地圓形半徑為一與三之比。 三、白日體圓心至白光芒頂角,其長度與白日體半徑為二與一之比。 四、白日與十二道白光芒間之青圈,其寬度等於白日體直徑十五分之一。 五、每道白光芒之頂角為三十度,合十二角為三百六十度。 六、上下左右白光芒頂角應向北南東西,其餘均勻排。
中華民國之國徽,定為青天白日。其式如左: 一、圓形、青白色。 二、白日居中,並有十二道白尖角光芒。 三、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留一青色圓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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