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7條,當門首懸掛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的左上方,旗桿與門楣之間要成三十度的角度。如果使用兩面國旗,可以交叉懸掛於門楣的上方,或者並列於大門的兩旁。 範例:如果一所學校要在校門口懸掛國旗,校方應該將國旗懸掛於門楣的左上方,使旗桿與門楣之間成三十度的角度。如果學校想要使用兩面國旗,可以將兩面國旗交叉懸掛於門楣的上方,或者在大門的兩旁並列懸掛國旗。
國旗之定式,商旗適用之。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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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之定式,商旗適用之。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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