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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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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
  2. 2.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7條,當門首懸掛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的左上方,旗桿與門楣之間要成三十度的角度。如果使用兩面國旗,可以交叉懸掛於門楣的上方,或者並列於大門的兩旁。 範例:如果一所學校要在校門口懸掛國旗,校方應該將國旗懸掛於門楣的左上方,使旗桿與門楣之間成三十度的角度。如果學校想要使用兩面國旗,可以將兩面國旗交叉懸掛於門楣的上方,或者在大門的兩旁並列懸掛國旗。

立法沿革 2

(0171217 制定)

國旗之定式,商旗適用之。

(0431012 全文修正)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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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1217 制定)

國旗之定式,商旗適用之。

(0431012 全文修正)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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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 7 條規定:「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