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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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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國旗法第6條規定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和軍事部隊應在禮堂和集會場所的正中央,在國父遺像之上懸掛國旗。這表示國旗在這些場所中的位置和懸掛的方式是有法律依據的。相關資料可能包括國旗法本身以及國旗懸掛的具體指引文件。

立法沿革 2

(0171217 制定)

旗桿上置紅色圓項。

(0431012 全文修正)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1217 制定)

旗桿上置紅色圓項。

(0431012 全文修正)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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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 6 條規定:「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