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葬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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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公葬,應由各該辦理機關設置公葬典禮處,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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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葬條例第4條規定,舉行公葬時,應由相關的辦理機關設置公葬典禮處,而該典禮處的組織規程則由內政部定義。根據內政部相關法規,公葬典禮處的組織規程應詳細規定公葬的程序、流程、依序應由哪些官員或人員出席,以及典禮的具體內容等。例如,若公葬典禮處組織規程規定在公葬典禮中,應由地方政府的主管官員致辭,則在實際舉辦公葬時,必須按照該組織規程的要求邀請相應的主管官員出席並致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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