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葬條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公葬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決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或逕由行政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明令行之。 公葬費用,由各該辦理機關公庫支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公葬條例第3條規定公葬的決定權屬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直接由行政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明令執行。公葬的費用則由各該辦理機關的公庫支付。 範例:如果某個縣市政府打算進行公葬,該縣市政府需先將此決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行政院會議決定後,在呈請總統明令執行。完成公葬後,相關的費用將由該縣市政府的公庫支付。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葬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