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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葬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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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葬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決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或逕由行政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明令行之。 公葬費用,由各該辦理機關公庫支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公葬條例第3條規定公葬的決定權屬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直接由行政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明令執行。公葬的費用則由各該辦理機關的公庫支付。 範例:如果某個縣市政府打算進行公葬,該縣市政府需先將此決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行政院會議決定後,在呈請總統明令執行。完成公葬後,相關的費用將由該縣市政府的公庫支付。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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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葬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葬條例第 3 條規定:「公葬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決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或逕由行政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明令行之。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葬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