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葬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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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葬者,墓前應建立碑記,載明生平事蹟,其有褒揚令者,併予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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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8條,當某人獲得公葬時,墓前應建立碑記,該碑記應載明受公葬者的生平事蹟,如果有相關褒揚令,也應一併載入碑記中。具體而言,這意味著當一個人經過選定而得到公葬時,該人的墓前必須放置一個碑記,該碑記應記載他的生平事蹟,這可以是一個簡短的總結,也可以更詳細地描述他的成就和貢獻。此外,如果這個人在生前獲得過褒揚或肯定,例如榮譽獎章或特別表彰,這些也應該被載入碑記中,以表彰他的優秀成就。作為一個範例,假設某人經過特定審查程序獲得了公葬,他的碑記上應該記載著他從事公益活動、慈善事業和其他貢獻,以及他因這些貢獻而獲得的相關褒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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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