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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葬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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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葬者,墓前應建立碑記,載明生平事蹟,其有褒揚令者,併予載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8條,當某人獲得公葬時,墓前應建立碑記,該碑記應載明受公葬者的生平事蹟,如果有相關褒揚令,也應一併載入碑記中。具體而言,這意味著當一個人經過選定而得到公葬時,該人的墓前必須放置一個碑記,該碑記應記載他的生平事蹟,這可以是一個簡短的總結,也可以更詳細地描述他的成就和貢獻。此外,如果這個人在生前獲得過褒揚或肯定,例如榮譽獎章或特別表彰,這些也應該被載入碑記中,以表彰他的優秀成就。作為一個範例,假設某人經過特定審查程序獲得了公葬,他的碑記上應該記載著他從事公益活動、慈善事業和其他貢獻,以及他因這些貢獻而獲得的相關褒揚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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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葬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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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葬條例第 8 條規定:「受公葬者,墓前應建立碑記,載明生平事蹟,其有褒揚令者,併予載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葬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