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葬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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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葬者,應葬於公葬墓園內;其願擇地另葬者,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報請內政部備查。但仍應在公葬墓園內建立碑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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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葬條例》第9條,受公葬者應葬於公葬墓園內。如果受公葬者希望選擇其他地點進行安葬,必須經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向內政部報請備查。然而,無論受公葬者選擇哪種方式,都必須在公葬墓園內建立碑記。 根據參考資料《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墳墓之設置,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其應備文件及地點之選擇,依第六條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七條之規定。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第十條之規定。」這條條文說明了設置墳墓所需的程序與要求。根據法律規定,墳墓設置必須經過當地主管機關批准,並且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和地點選擇的資訊。此外,每座墳墓的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法律第十條所規定的限制。 例子: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居民想在他的土地上建墓,他必須根據法律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提交申請並提供所需的文件,如地契等。此外,他還必須遵守法律對墓地面積的限制,確保墳墓的尺寸不超過法律所規定的範圍。 參考資料: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9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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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