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書纂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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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書之纂修,如舊志內容完整者,得以續修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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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4條規定,對於已有完整內容的舊地方志書,可以以續修方式進行纂修。也就是說,如果舊地方志書的內容還是完整有效的,可以利用續修的方式進行更新和修改。這樣可以節省人力和資源,同時確保地方志書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參考資料: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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