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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書纂修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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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書之纂修,如舊志內容完整者,得以續修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4條規定,對於已有完整內容的舊地方志書,可以以續修方式進行纂修。也就是說,如果舊地方志書的內容還是完整有效的,可以利用續修的方式進行更新和修改。這樣可以節省人力和資源,同時確保地方志書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參考資料: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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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書纂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 4 條規定:「地方志書之纂修,如舊志內容完整者,得以續修方式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