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書纂修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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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市) 、縣 (市) 志書纂修事宜,由各省 (市) 文獻主管機關及各縣(市) 政府負責辦理。 編纂志書辦理機關,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洽請協助提供資料或約請專門人士協助完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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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5條規定,各省(市)和縣(市)的志書纂修工作由各省(市)的文獻主管機關和各縣(市)政府負責辦理。編纂志書的辦理機關可以向相關機關和團體請求提供資料,或約請專業人士協助完成。 參考資料: -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行政院公報)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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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