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書纂修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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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市) 文獻主管機關及各縣 (市) 政府編纂志書,應先編擬志書凡例、綱目及纂修計畫函送內政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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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 6 條,各省 (市) 文獻主管機關及各縣 (市) 政府在編纂志書前,應先按照規定編擬志書凡例、綱目,並將纂修計畫函送內政部核備。這表示在編纂地方志書之前,相關機關必須先制定凡例和綱目,並提交給內政部進行核備。這樣的程序旨在規範地方志書的編寫,確保編纂工作的規範性和統一性。該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地方志書纂修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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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