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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書纂修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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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市) 、縣 (市) 政府纂修志書應編列預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7條,各省(市)、縣(市)政府在進行地方志書的纂修工作時,應該編列相應的預算。這項法規旨在保障地方政府纂修志書的順利進行,確保有足夠的資金支持相關工作的進行。具體的規定內容和適用標準可能會依據不同的地方政府和情況有所調整。 參考資料: -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 - 行政院總務處全球資訊網: https://www.ey.gov.tw/File/2C1D542A9D16642D/d5b31139-476d-499b-b792-528e7ede4add - 相關法規詳細內容可參考最新版本之地方志書纂修辦法及相關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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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書纂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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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 7 條規定:「各省 (市) 、縣 (市) 政府纂修志書應編列預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志書纂修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