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忠烈祠祀辦法第16條的規定:1.當烈士要進行祭祀時,必須由該忠烈祠的保管機關提前製作祭壇,並通知當地的機關、團體和學校派員到指定地點集合,正式進行祭祀儀式。 2.若有多位烈士同時進行祭祀,可以定期合併舉行祭祀儀式。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忠烈祠祀辦法」經內政部主管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於109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第3條規定,忠烈祠係指為祭祀國家有功忠烈,以崇尚愛國、敬仰忠義為核心精神之場所,依法由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管理之。該法第16條就烈士入祀的程序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可以用於忠烈祠進行烈士祭祀時的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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