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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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私立公墓在核准之日起的一年內應開始進行施工。若到期仍未開始施工,核准將被撤銷。在私立公墓設置完成後,必須提供當地主管機關的完工驗收證明和現場照片,報請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啟用。 參考資料中的範例:根據第一條的內容,這個案例涉及到私立公墓的設置。由於原告自臺灣省社會處88年2月25日88社三字第16180號函的解釋有誤,此案件並未違反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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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