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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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經地方民意機關同意後規定公墓內墓基之使用年限,並須於申請使用書表內註明規定年限。 前項使用年限屆滿時,墓主應自行洗骨安置於靈 (納) 骨堂 (塔) 或其他專門藏放骨灰或骨骸之設施內。逾期未處理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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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主管機關可經地方民意機關同意後,對公墓內墓基的使用年限進行規定,并且在申請使用書上註明規定的年限。当墓基使用年限届满时,墓主应自行将骸骨安置于靈納骨堂(塔)或其他专门用于存放骨灰或骨骸的设施内。如果超过期限仍未进行处理,当地主管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執行法的規定代為執行。根据参考資料, 內政部有學理解釋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出一份釋義: 「地方民意機構」是特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民主化的地方自治機構;「使用年限」包括常年、有限期之年限;「申請使用書」指以書面或其他連線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公墓內墓基。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執行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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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