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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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申請埋 (火) 葬許可證,除火葬者外,應檢附墓地使用證明書。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設有公墓管理機構者,埋 (火) 葬許可證之核發得授權該管理機構為之。 公墓管理機構或管理員 (人) 收葬後,應填寫墓籍卡四份,除管理機構或管理員 (人) 留存一份外,以一份給予營葬者,一份給予墓主,一份送當地主管機關。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檢查公墓收葬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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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申請埋(火)葬許可證時,應附上墓地使用證明書。這意味着在申請埋葬許可證時,必須提供墓地使用證明書作為申請的一部分。 2. 執行執法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以授權公墓管理機構核發埋(火)葬許可證。這意味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以將埋(火)葬許可證核發的權力授予公墓管理機構。 3. 公墓管理機構或管理員(人)在執行收葬後,應填寫墓籍卡四份。其中一份留給管理機構或管理員(人),一份給予營葬者,一份給予墓主,最後一份則送交當地主管機關。這表示在進行收葬動作後,公墓管理機構或管理員(人)必須填寫墓籍卡,並分配給相應的人員和機構。 4.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該派員隨時檢查公墓的收葬管理情況。這表示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有責任隨時派員進行檢查,以確保公墓的收葬工作得以正常進行。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範例: - 在申請埋葬許可證時,申請人必須提供墓地使用證明書,作為證明該墓地可以合法使用的憑據。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授權公墓管理機構核發埋葬許可證,這意味著公墓管理機構有權力核發埋葬許可證,並對墓地進行管理。 - 在執行收葬後,公墓管理機構或管理員必須填寫墓籍卡,並分發給相關人員和機構,以確保收葬和管理的正確性和透明度。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責任對公墓進行隨時的檢查,以確保收葬工作得以正常進行,並確保墓地管理的合法性和依法執行。 在解釋法條時,我使用了《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規作為參考,以解釋法條的含義和要求。其中,我提到的法案是符合題目的內容並為最新版本,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 第十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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