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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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遷葬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確定。根據上述資料中的原判決書,原判決未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的內容,所以在列冊補償費時未考慮造價,因此原判決被認為是不合理的。根據內政部的一份函釋,該函釋認同各縣市對於能經由墓碑記載內容及墳墓外型認定之「空墓」不予核發遷葬補償費。然而,根據上訴人在原審中提出的陳述,他的墳墓是經過民俗檢骨後原墓穴內埋葬屍體的,且墳墓仍保持完整,與「空墓」的情況有所不同。因此,原判決未能仔細調查和陳明墳墓情況,認定為空墳並不合理。上訴人要求撤銷原判決並重新審理這一點是有理由的。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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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