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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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酬勞金所需經費,由各該民意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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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退職酬勞金所需的費用由各相關的民意機關自行編列預算來支付。這意味著退職酬勞金不是由中央政府統一提供,而是由各個民意機關自己負責。具體的支出金額和程序需要根據各該機關的預算情況進行安排。 此法條中並未提到具體的範例或舉證,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料來解釋該法條的實際應用。
立法沿革 1 版
(0780126 制定)
退職酬勞金所需經費,由各該民意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明定退職酬勞金經費編列支給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0126 制定)
明定退職酬勞金經費編列支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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